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府复决字〔2021〕06号)

申请人:章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环城西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章某对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其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宁市某专卖店违法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违法事项的《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没有给予答复,系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审查期间,因情况复杂,经领导批准延期,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行政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20年9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挂号信(XA22995176232)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挂号信内附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是向本人2020年7月30日向其举报常宁市某保健品店涉嫌销售女人催情水假药的违法事项,要求公开该案件《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原告查询邮件跟踪系统信息,该挂号信已经于2020年9月18日由该局收发室签收。截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该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书面答复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我的诉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两份证据。

被申请人辩称: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收到章某的举报信,称其于2020年3月28日在常宁市某保健品店购买1瓶价格为40元的香港爱之伊生物公司催情水,该产品说明书上没有国药准字号,故认为该产品为假药,要求依法查处。并附带三个诉求:一是依法确定被举报人故意销售假药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三是要求最高级别奖励。我局接到举报信后安排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商品,经询问被举报者,称其未销售该种商品。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已将现场检查情况书面回复了章某,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原证原物。由于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实物和购物票据,违法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五份证据。

本机关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举报常宁市某保健品店销售假药。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于2020年9月8日将举报核查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申请公开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宁市某专卖店违法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违法事项的《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申请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理。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向被举报人举报违法线索的《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却未依据该条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系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予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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