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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环城西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以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决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宁市某保健品店涉嫌违法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却直到2021年12月17日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决定不服,未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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