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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兰江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兰江乡兰江村。
法定代表人:肖谋,该乡乡长。
申请人以常宁市兰江乡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请求依法拆除杨某的违法建筑,恢复道路通行,责令杨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其违建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依法查处杨某权属不明的土地,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朝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应当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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