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府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章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服,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审查期间,因情况复杂,经领导批准延期,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该局举报,某保健品店有涉嫌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局包庇渎职不予立案,本人提起行政复议以后,常宁市人民政府作出〔202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立案属行政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邮寄挂号信(XA22990227632),内容是申请公开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并要求书面文书回复本人,经查询邮件跟踪系统信息,该挂号信已经于2022年2月22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截至今日,已经过去48个工作日了,被申请人就该政府信息公开未作出书面答复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就该案一而再再而三的行政违法,是为人民服务队伍中典型的滥竽充数人员,执法队伍中的蛀虫,严重损害共产党公信力,要求上级政府对其责任人行政追责支持我的复议诉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二份证据。

被申请人辩称:

我局收到章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我局对,某保健品专卖店重新进行调查,并公开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2月17日我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某保健品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章某某2020年3月28日购买的香港某生物公司催情水。当场随机对该店产品进行抽检,抽取检验结果显示虫草鹿鞭王含有药物西地那非。某保健品专卖店经营的食品添加药品(西地那非)一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我局2022年4月21日已将该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2022年5月16日我局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情况答复了章某某。

        被申请人提供了三份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XA22990227632),内容是申请公开某保健品店涉嫌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并要求书面文书回复申请人。该挂号信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2月22日签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书面答复申请人。2022年5月3日,申请人为此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受理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情况答复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机关在受理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将案件调查情况依法书面答复了申请人,应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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