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司法局 > 业务类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所地:泉峰街道青阳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进行书面回复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湖南省常宁市水口山街道办事处***,现面临征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单号:1003835763619)向被申请人邮寄了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8日签收,但至今未给予任何的回复。
申请人认为,上述申请公开内容,均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对外发布的,是涉及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确定并已经实施的信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并且所申请的信息没有存在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的情形,因此都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给予答复,且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进行书面回复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三份证据。
被申请人辩称:
一、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事宜
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EMS邮寄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将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EMS邮寄至我局,我局门卫室于2022年5月28日签收。因工作交接原因,我局机关办公室未及时收到申请人5月24日邮寄的资料,因此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二、答复人对申请人的回复
1.2022年8月8日收到市司法局转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高度重视,工作人员在8月9日随即与申请人取得电话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就邮件收达事宜解释说明。
2.我局工作人员于8月10日随即赴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水口山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申请事项开展了详细调查了解。经了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项目为: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基地项目。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项目备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基地项目备案的通知》(湘发改[2017]5号)准予备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等相关规定,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基地项目备案机关是湖南省发改委。如您想了解该项目的申报材料可向项目申报单位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我局在8月11日再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详细说明调查了解等相关情况,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正式书面回复将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的目的已经达到,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两份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将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EMS邮寄至被申请人,挂号信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8日对该邮件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为此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受理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与申请人取得电话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就邮件收达事宜解释说明,2022年8月10日赴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水口山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申请事项开展了详细调查了解,2022年8月11日再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详细说明调查了解等相关情况,并于2022年8月16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面回复了申请人。另查明,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项目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基地项目备案机关是湖南省发改委。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现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项目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铜铅锌基地项目备案机关是湖南省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该项目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该项职能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被申请人也对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