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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宁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常宁市宜阳镇**村*号
被申请人: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申请人常宁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
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2KY027)。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名下有营运客车116辆,准驾司机116名,于2018年6月26日被常宁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经营常宁市内四类班车客运并发放《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证编号为湘交运管许可衡字4304820010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6月25日。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为了延续客运班线经营,向被申请人提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延续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依法提交了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常宁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章程;投资人李某、占某、梁某、工某、唐某和负责人占某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刘某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刘某办理申请一事的委托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系列和事故处理制度;2022年顺达公司116辆车辆台账和116名驾驶员台账,被申请人当天接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其机构职责范国,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2KY027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时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再补充任何材料。
可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以申请人对6月10日限期整改通知不重视、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无安全员资格证、申请人安全意识淡薄,车辆进站率太低,企业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为由作出编号为22KY027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是在2022年6月20日才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明显超过法定的20日时间,属程序违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条件及标准进行审查,作出事实判断认定。可是,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延续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所据以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来看,该理由无论是否成立,均非是对应客运运输经营延续许可法定条件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其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跟经营延续许可无关联,不能成就为该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应俱全,足以证实申请人符合延续经营的许可条件、标准。那么被申请人据以不予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够成立,其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不仅程序违法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还未适用具体的法律或规章条款,系适用法律不当,所作出的不予许可显然错误。
综上,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来予以纠正。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九份证据。
被申请人辩称:
一、我局作出的22KY027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事实依据为:
2022年6月10日,我局对申请人存在的22项安全隐患,下达了常交政正【2022】006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2022年6月16日前改正。到期后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申请人共有116台班车,其中92台没有签订进站协议,没有进站安检。2.主要负责人没有安全资格证,长期不在岗,履职不到位。3.申请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不足,车辆进站的率太低等,企业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我局作出的22KY027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律、法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救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敦有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三、我局作出的22KY027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书》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提出申请,我局2022年6月20日作出22KY027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己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条件。我局作出的22KY027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八份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以来,申请人公司因车辆存在站外上下客、站外发车、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情况,而多次被被申请人责令改正,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申请人一直未整改到位。2022年6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服务窗口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依法按照程序出具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存在安全隐患,6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截止6月17日。6月20日,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隐患整改情况复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经营许可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因不服被申请人下达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在法定期限作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认为行政机关违反程序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提出申请,被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作出22KY027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同时,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在收到被申请人下达的常交政正【2022】006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存在的22项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提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延续申请也未达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延续经营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可以据此作出不予延期经营许可的决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2KY027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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