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府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常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南大队

住所地:常宁市水口山镇水口山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常某不服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南大队作出的43540416004130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对本次违章处理有异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9时左右,驾驶货车鄂S326C6行驶到许昌-广州高速公路由南往北884公里处因无油迫使停靠紧急停车带准备禁行处理,同时高速巡线交警恰巧赶到此处,在了解完实际情况后让申请人处理后马上离开,之后申请人就放置好车警示牌后进行处理,不到五分钟处理完毕准备离开。在此期间交警同志要了申请人的驾驶员行驶证,在申请人处理过程中交警同志就给申请人开据了一张罚单,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决定处以扣3分,以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二份证据:1.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2.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南大队作出的43540416004130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

一、申请人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申请人在2022年10月9日9时47分许,驾驶鄂S326C6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许广高速884公里+100米处时,因车子主油箱没油的故障将车停于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事实清楚。该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一)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记录了违法行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开启了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民警前往鄂S326C6重型厢式货车途中,发现申请人戴着白手套拿了根木棍,民警上前询问,申请人陈述是主油箱没油了要将副油箱的油泵到主油箱,民警要申请人出示证件,申请人未出示证件直接走到了车辆左侧排除故障,排除故障近1分钟后上车发动车辆,车辆发动不了随即下车,民警再次上前询问要求出示证件,申请人上车拿了证件交给民警后又到车辆左侧继续泵油,民警上前要求申请人摆放三角警示牌,申请人才走至车辆右侧拿了三角警示牌到车辆后方摆放,不是申请人在发生故障后主动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二)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辨也证实了违法事实。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在民警告知其实施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要处罚200元,同时驾驶证记3分。申请人听后多次承认自己错了,要求民警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处罚,并拿出金钱行贿,被民警拒绝后,先后两次想从民警手里将证件抢走,民警告知不要抢证件后,随即走到警车边拿执法装备,申请人跟到警车边,申辩发生故障后排除故障时间较短且自己已摆放了警示标志要求民警从轻处理,并拿出两瓶饮料再次行贿,被民警拒绝后,民警依法作出处罚。

(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证实了违法事实。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陈述"自己驾驶鄂S326C6行驶至许昌-广州高速公路南往北884公里处因无油停靠紧急停车带进行处理,民警赶到并了解情况,之后本人放置好警示牌进行处理,不到五分钟处理完毕准备离开。"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也证实了车辆发生故障停在应急车道,民警了解情况之后摆放的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

二、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取了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有现场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证实。民警执法过程开启了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记录了违法行为,履行了处罚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申辩排除故障时问较短且自己已摆放了警示标志要求民警从轻处理,民警对申请人的申辩也进行了回答,是民警要求后才去摆放的警示标志,依法作出了处罚后,申请人见求情和行贿不果仍被依法处罚后,开始生气掉头就往车上走并将用于行贿的饮料甩至路外,民警依法送达文书其回复拒绝签字并拒收,民警跟到车辆右侧拉开车门送达文书,申请人仍拒签拒收,民警告知了两名民警注明也依法视为送达。申请人生气驾车离开现场后,又打了电话要求要处罚决定书,民警随即又通过微信将处罚决定书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三、对申请人的处罚适当

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扩大警示范围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行驶速度快,长途驾驶造成疾劳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发生住住是一瞬间的时间,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扩大警示距商,极易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发生故障做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申请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在车子旁边泵油,忽视了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风险,同时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二百元罚款:(二)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处罚200元的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处罚适当。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43540416004130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1.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9日9时47分许,申请人驾驶鄂S326C6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许广高速884公里+100米处时,因车子主油箱没油的故障将车停于应急车道,然后下车自行处理该故障,将副油箱的油泵到主油箱中。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只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被申请人巡线至此发现该情况后,首先要求申请人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之规定,于2022年10月9日对申请人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程序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取了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43540416004130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南大队作出的43540416004130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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