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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常宁市泉峰东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4822900627380号)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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