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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常宁市泉峰东路35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队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48229006459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违法,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 11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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