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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绍卫
被申请人:常宁市柏坊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常宁市柏坊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柏政复〔2023〕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书。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柏政复〔2023〕08号》关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低保、救助补贴至今没解决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其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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