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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03.14在全国12315平台的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经调解已达成共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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