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府复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482002023031166424305号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拼多多平台店铺"百乡园农产品店",支付花费13.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龙口粉丝"一份,订单编号为:230222-383291299250088,商家通过极兔速递:JT6175639999245发出,于2023年2月27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3月11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己经结案。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理由: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宜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合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三份证据:1.申请书副本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3.实物图、12315投诉举报详情等其他相关材料1份。

被申请人辩称:

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24日对常宁市百乡园农产品店(12315平台办件编号:1430482002023031166424305)投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就有关事项进行情况答辩如下: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收到张某某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常宁市百乡园农产品店的龙口粉丝",产品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必要信息,产品无包装、商家无法提供该产品对应执行标准与检验报告一事,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附带诉求: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信后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出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涉案产品

1、这个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系散装食品。在邮寄过程中,外套食品标准快递袋。因其系散装食品,称重计量,所以用玻璃丝带封装,目的是防止数量短缺。运输过程中外套食品标准快递袋,目的是防止运输途中污染食品。

2、该产品标准适用GB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淀粉制品》。

当事人投诉不符合GB/T19048-2008《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标准,因当事人销售的是"圈圈粉丝"、不适用龙口粉丝标准。龙口粉丝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龙口地区企业可自行采用,非龙口地区企业不得使用。

3、网页上特产品类显示"龙口粉丝",系拼多多平台特产品类介绍,属于平台系统归类选择。非当事人所能更改、选择。且产品明确标明为"圈圈粉丝"不会误导消费者。

4、经营者提供了涉案产品企业证件,进货单据,检测报告显示合格,证明了该产品的企业信息,产品是安全可靠的。

以上几点综合证明,该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查处决定,并无不妥。

二、涉案企业地址问题

百香园农产品店注册地址:常宁市泉峰办事处劳动南路商业101号,且一直在该地经营。因当地的门牌编号较为混乱,大多为开发商自编号。系统派发被申请人宜阳所处置时,执法人员在常宁市劳动南路101号检查时,未看到所投诉的店铺,所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后经与被投诉人确认,该地址劳动南路商业101号为被申请人泉峰所辖区,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调查,确认上述涉案产品及企业情况,并在12315系统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四份证据:1.申请人举报信一份;2.店内营业执照一份;3.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4.食品检验检测报告一份;5.食品进销单一份;6.食品标签标识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拼多多网购了常宁市百乡园农产品店销售的标题宣称"龙口粉丝"食品花费13.5元,2023年2月27日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系三无产品,产品无包装、直接装玻璃丝袋中,产品无检验报告,购买页面虚假宣传等问题,并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2023年3月11日接到举报信后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出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常宁市百乡园农产品店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龙口粉丝"系拼多多平台特产品类介绍,属于平台系统归类选择,且产品明确标明为"圈圈粉丝"散装称重。"圈圈粉丝"为散装食品,适用GB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淀粉制品》产品标准,运输过程中使用外套食品标准快递袋,且外包装上标明了食品质量等级、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内容。常宁市百乡园农产品店提供了涉案产品企业证件,进货单据,检测报告显示合格,证明了该产品的企业信息,产品安全可靠。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并未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常宁市百乡园农产品店(12315平台办件编号:1430482002023031166424305)投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投诉的常宁市百乡园农产品店销售的"圈圈粉丝"该产品无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系三无产品,产品无包装、直接装玻璃丝袋中,产品无检验报告,购买页面虚假宣传等问题不属实,该产品应认定为散装食品,且有进货单据、检测报告显示合格、外包装已标注食品质量等级、生产日期等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投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430482002023031166424305将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被申请人也对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尽到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430482002023031166424305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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