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府复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人举报的案件告知是否受理行为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常宁市御太坊计生用品店(被举报店)发生消费纠纷,发现被举报店有涉嫌市场违法行为。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快递单号:1274513784739)寄送了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给被申请人。2023年3月19日,快递信息显示已经被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该案件是否受理的告知书。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上,因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告知书,请复议机关依法核实,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对本人书面告知。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五份证据:1.投诉举报邮寄截屏;2.举报信;3.与商家购物及聊天记录截屏;4.检验检测报告;5.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只收到周某某的投诉,未收到周某某诉称的2023年3月16日寄出的《举报信》。

1、2022年11月25日投诉在谢某某店邮寄购买的"精品伟哥"、"黄金伟哥"服用后身体不适并要求赔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但在检查中未发现该店有经营该类型食品的行为。因为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我局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分歧太大,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于是,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告知了周某某调解不成,建议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复议申请人周某某申请行政复议里提到的2023年3月16日寄出的举报信,我局并未收到。请周某某将签收人的签收凭证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好据此核实是否因负责信函收发的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门岗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遗失信件。如果确属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遗失信件,被申请人将立即依规对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二、被申请人同意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答复。

收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被申请人才知道复议申请人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于是再次对谢某某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常宁市公安局在查处屈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案中涉及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常宁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19日已对谢某某进行刑事立案,且目前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谢某某目前已停止经营行为。鉴于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进入司法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条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将在规定期限内把相关情况告知复议申请人周某某。

综上,被申请人无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供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2023年1月15日前后四次在常宁市御太坊计生用品店(被举报店)购买了"精品伟哥"、"黄金伟哥",服用后身体不适并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但在检查中未发现该店有经营该类型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分歧太大,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建议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又通过邮政快递EMS(快递单号:1274513784739)寄送了《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给被申请人对该店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但被申请人未收到该《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的案件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2023年1月15日前后四次在常宁市御太坊计生用品店(被举报店)购买了"精品伟哥"、"黄金伟哥"的几次投诉后,都依法对被举报人店进行了检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分歧太大,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建议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申请人今年3月16日的举报信虽没收到,但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转交的举报信后,还是再次对投诉举报的谢某某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常宁市公安局在查处屈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案中涉及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常宁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19日已对谢某某进行刑事立案,且目前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谢某某目前已停止经营行为。鉴于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进入司法程序,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条款。申请人并将该情况及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尽到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