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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违反相关规定一事(详见附件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于5月3日签收(详见附件挂号信收据和物流签收时间)已经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未履行告知,属于程序违法。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投诉处理期限】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以上法律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告知投诉人的受理情况是为了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能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时应做到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确认违法。同时被申请人没有完整履行告知程序职责应该责令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限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副本10日内提交证据,同时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请复议机关提供便利将被申请人答复证据邮箱发送或者将复印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留有邮箱地址)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机关可以复印传真等方式将其他副本传给被申请人,同时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第三人收集证据作为答辩使用。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三份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主体身份;2.投诉举报信证明,证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3挂号信收据和物流详细签收时间,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和具体签收时间。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诉称的2023年4月27日左右寄出的《举报信》。请申请人将签收人的签收凭证提供给我局,我局好据此核实是否因负责信函收发的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门岗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遗失信件。如果确属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遗失信件,我局将立即依规对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二、被申请人同意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了解王某某的举报情况后,高度重视交由网络交易监管股处理,调查结果如下:
1.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是我市集群注册项目委托常宁市畅通虚拟网络有限公司承接全国各地电商落地引进的市场主体之一,注册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曲潭街道办事处宜阳工业园产业孵化基地,该商家在我市并无实体店面。
2.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预留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联系电话不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无法与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负责人取得联系,所以调查处理回复时间延长了。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已经将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无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四份证据:1.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一份;2.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一份;3.回复截屏一份;4.查询企业实体信息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通过拼多多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网购了其宣传产品美白、淡斑、清肠道的花茶(订单编号:230413-662852084743703)花费9.8元,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并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来信对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但被申请人未收到该《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因不服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系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今年4月26日的举报信确未收到,因而无法及时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转交的举报信后,依法予以了受理,对被举报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是我市集群注册项目委托常宁市畅通虚拟网络有限公司承接全国各地电商落地引进的市场主体之一,注册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曲潭街道办事处宜阳工业园产业孵化基地,该商家在我市并无实体经营行为,预留信息为虚假信息(联系电话不详),被申请人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将常宁市钱来百货商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本机关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前,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同时也书面回复了申请人,应认定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申请人的申请目的已经达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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