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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以挂号信(XA10191485544)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乡里腊肉"不符合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信中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故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与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与申请人举报奖励和投诉索赔有着息息相关的,因此申请人与本案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并确认被申请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3.违反法定程序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七份证据:1、举报投诉书一份;2、产品照片复印件一张;3、购物小票复印件一张;4、支付宝消费凭证复印件一张;5、挂号信回执复印件一张;6、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7、公证书一份。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只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2023年2月20日寄出的投诉举报材料。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2月20日寄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请申请人将签收人的签收凭证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好据此核实是否因负责信函收发的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门岗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遗失信件。如果确属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遗失信件,被申请人将立即依规对第三方外包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二、被申请人同意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答复。
收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被申请人才知道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前往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厂进行调查,该加工厂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1.4条规定:"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通则中未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未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商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2730),该标准未对产品划分质量等级,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均为合格品。商品标签中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字样,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无需标注质量等级,但涉诉产品已标注"合格",不属于以次充好或夸大虚标,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标签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责令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厂重新印刷该产品标签,无需标注质量等级。公司已安排更改并重新印制标签贴。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已销售商品由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加工厂自行决定是否召回。
综上,被申请人无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供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7日在附近超市购买了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乡里腊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43048205886,生产日期:2022年12月4日,条形码:无),该产品在标签上标注等级:合格,申请人经发现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GB2730腌腊肉制品标准,GB2730腌腊肉制品标准并没有等级区别,拟认为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2730)》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并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来信对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加工厂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但被申请人未收到该《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系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申请人并未提交确定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其举报投诉信。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今年2月20日的举报信确未收到,因而无法及时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转交的举报信后,依法予以了受理,对被举报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申请人投诉购买的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乡里腊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43048205886,生产日期:2022年12月4日,条形码:无)商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2730),该产品无需标注质量等级。但涉诉产品已标注"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涉诉产品不属于以次充好或夸大虚标,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责令常宁市茂盛肉制品厂重新印刷该产品标签,无需标注质量等级。公司已安排更改并重新印制标签贴。该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被申请人也对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应认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尽到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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