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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予回复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于2023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共3份,因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朱陂村新塘组村",因涉及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湖南玉免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修建项目而面临拆迁。为了解情况,依法向贵单位书面申请并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人房屋土地所在地所涉及征收项目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和安置条件的公示名单等信息(详见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法,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两份证据:1.邮件交寄单;2.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人辩称:
一、我局与申请人对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事项延期答复原因作了充分解释说明,当事人表示理解。
二、我局就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公开资料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当事人要求将相关公开信息材料邮寄给他。我局办公室已于8月25日将相关材料(工程施工许可信息)以邮寄快违的形式邮寄给了当率人(见附件)。
三、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需信息情况"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的请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未及时向申请人回复并提供相应信息,
我局在此向申请人表示歉意!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共3份,因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朱陂村新塘组村",涉及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湖南玉免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修建项目而面临拆迁。为了解情况,依法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并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人房屋土地所在地所涉及征收项目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和安置条件的公示名单等信息(详见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其信息公开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依法予以了受理,对申请人对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事项延期答复原因作了充分解释说明,申请人表示理解,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同时也书面回复了申请人,应认定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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