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司法局 > 业务类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回复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于2023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共3份,因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朱陂村新塘组村",因涉及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湖南玉免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修建项目而面临拆迁。为了解情况,依法向贵单位书面申请并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人房屋土地所在地所涉及征收项目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和安置条件的公示名单等信息(详见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法,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两份证据:1.邮件交寄单;2.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人辩称:
一、答辩人未收到申请人朱某某声称其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答辩人在收到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便前去寻找申请人所说的邮件,答辩人未找到该邮件。答辩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无法作出信息公开的决定。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土地所在地所涉及征收项目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和安置条件的公示名单等信息",在《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土地所在地所涉及的湖南玉兔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报批材料"。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明确,答辩人无法作出明确答复意见。申请人应明确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如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答辩人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共3份,因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朱陂村新塘组村",涉及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湖南玉免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修建项目而面临拆迁。为了解情况,依法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并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人房屋土地所在地所涉及征收项目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和安置条件的公示名单等信息(详见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其信息公开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今年4月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未收到,因而无法及时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转交的信息公开表后,依法予以了受理,对申请人对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事项延期答复原因作了充分解释说明,并对申请事项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核实,未查询到湖南玉免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报批材料,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不属于被申请人业务办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