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常宁市水利局
负责人:雷发清
办公地址:常宁市培元街道桃江路12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5月-9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421500
电话:0734-7221083
邮箱:564364404@qq.com
常宁市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宁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衡阳市委和常宁市委关于水利工作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市级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全市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督促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偿取得工作。负责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节约用水、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方面的工作。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责任区规划方案并负责编制河道保洁实施方案。负责全市河道保洁的督查、督办和考核。负责全市河道管理区域范围内湘江一级、二级支流涉河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含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承担全市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市河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市级河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大中型灌排、堤防、病险水库、水闸、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九)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工作。负责监管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程专项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组织全市河道管理区域范围内涉河案件的查处。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一)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负责水利生产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水利行业教育培训。承办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水利科技项目立项工作,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与评奖工作。指导、承办全市水利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和继续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会务、档案、禁毒、考勤、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接待、车辆管理、信息、内部安全及园林设施管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新闻宣传、网络舆情管理、工会、妇女等工作。承担信访、保密、市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市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绩效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辅助政府热线12345的办理工作,负责指导水利系统综治维稳及信访工作。
(二)规划建设股(水利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流域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水利工程的勘测和规划设计;负责重点工程计划的申报。负责全市农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争资立项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运行的管理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三)人事科教股。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局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劳动工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承办全市水利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和继续培训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办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市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局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局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资金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承担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益情况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审计。承担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内审工作。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水利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负责乡镇水利管理人员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水资源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水政股(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水利系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跨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组织调查涉水违法事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水土保持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八)水库移民股(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全市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大中型水库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工作。负责监管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程专项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九)农村水电股。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9名(含兼职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