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水电站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确认对象: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确认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不含现场验收、公休日等时间)

确认条件: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泵站工程经过了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成后)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后1年内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批准,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所需材料:

自查工作内容:查看工程建设情况及相关单位工作报告,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尾工安排,讨论通过自查工作报告;

技术预验收内容;工程完成情况,重大技术问题评价,尾工安排,施工质量鉴定,投资及财务情况,验收资料情况等

竣工验收内容;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审查有关资料;

验收需提供的资料。安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可参考《验收资料整编大纲》。

申请人权利及义务: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程序:

受理

1、岗位责任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办理受理申请相关事宜、送达验收结论文件。

时限:一个工作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电股

岗位责任及权限:全面审查申请材料。

时限:一个工作日

复核

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技术性、合法性,签署确认或不确认意见。

审批

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技术性、合法性,签署确认或不确认意见。

时限:一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岗位责任人:水利局行政审批股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能及权限:出具验收结论。

时限:一个工作日

附件:水利局行政确认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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