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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衡阳市常宁市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蛟13873455536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1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河道采(运)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事河道采(运)砂的单位 | 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检查; 2.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河道采砂规划、许可监督检查; 2.现场监管有关情况监督检查。 | 2025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水政股 | 否 | 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 | ||
2 | 对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对在常宁市水利局办理,且2025年度3月30日前取水许可证为有效期的市城区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双随机”抽查比例10% | 1.现状用水水平监督检查 2.取用水计量监督检查 3.用水管理监督检查 4.计划用水监督检查5.节水措施监督检查 | 2025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水资源股 | 牵头部门:水利局配合部门:住建局、市场监督局 | 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 | ||
3 | 生态流量安全生产和防汛检查 | 《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4]13号;《常宁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常水发[2024]6号;《常宁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备汛检查工作的通知》常水发[2025]3号 | 辖区范围所有水电站 | 1.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防汛监督检查 | 2025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农村水电股 | 否 | 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 | ||
4 | 对生产建设项目(企业)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含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 辖区范围所有生产建设项目(企业) | 1.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情况。 2.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和竣工验收情况。 3.规费缴纳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2025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水土保持股、水土保持站 | 否 | 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 | ||
5 |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辖区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2025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安环办 | 否 | 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 对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检查对象类别、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两栏。 6.“检查对象类别”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填写根据衡阳市《关于分级分类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形成的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 7.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8.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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