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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宁市政策性粮食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粮食收储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进一步压实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现将《常宁市政策性粮食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
2022年4月20日
常宁市政策性粮食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通知》(湘粮调〔2020〕5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为辖区内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及其所承储的政策性粮食。
第三条市商务和粮食局成立政策性粮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政策性粮食巡查时间为每月对辖区内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巡查一次,必要时随时检查。
第五条政策性粮食巡查内容为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粮食数量情况、粮食质量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
1.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情况。
2.检查承储企业粮食销售出库执行相关政策情况。
3.检查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情况。
4.检查承储企业规范使用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及智慧粮安平台情况。
5.检查每仓粮食数量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动粮迹象。
6.检查与政策性粮食库存相关的报表、账薄等资料,与实物检查认定的库存实际数量对比,验证政策性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统计账与保管账是否相符,库存实物与专卡、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对有异动迹象的粮食,要认真核对实物的数量、品种和性质,并进一步核实会计账和银行台账。
7.检查政策性粮食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必检食品安全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8.检查承储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情况。
9.检查执行政策性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销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溯源台账和质量档案建设等情况。
10.检查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仓房结构是否安全,库容库貌是否整洁,库区管理是否规范。
11.粮情检查、通风作业、熏蒸作业、质量检测记录报告是否齐全,粮食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品质劣变、虫害等问题。
12.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防火、防汛、熏蒸、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和残渣处理,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
第六条政策性粮食巡查结果工作底稿由巡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现场签字确认,并归档备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承储企业及时整改,并在下次巡查中核实整改情况,如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被巡查企业要积极配合巡查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台账记录,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巡查。对计划安排熏蒸的企业,应在其熏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巡查。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熏蒸报备制度,熏蒸前3个工作日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第八条巡查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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