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
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18—20001,
自2018年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采石(砂)取土场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民生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为名乱采滥挖,
特别是一些采石(砂)取土场的选址位于禁采(挖)区和限采(挖)区,违法规定采石(砂)取土;
部分采石场没有制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和治理复绿方案,治理复绿不及时不到位,
到处出现“天坑”(特别是高速公路、铁路两旁);不少采石(砂)取土场存在未批先占、边报边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
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严重影响全省的生态保护和生态强省建设。
为严格控制采石(砂)取土场的数量规模,落实采石(砂)取土场的治理和监管措施与责任,
加大采石(砂)取土场林地恢复与治理力度,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大力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
有必要制定本《通知》。
二、关于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通知》中有关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和第四条、林资发〔2015〕121号文件第二条和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第一条等规定制定的,是对国家有关规定的强调、集中和具体化。
三、关于采石(砂)取土场的数量规模。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禁止毁林采石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有关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等规定,本《通知》规定满足省重点项目建设采石(砂)取土场数量,
严格控制社会上零星分散的采石(砂)取土场数量,这既符合生态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
也符合我省生态强省建设和新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
四、关于申报材料。
与其他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相比,本《通知》规定采石(砂)取土场项目的申报材料增加了原使用林地批件(仅适于旧场重新开发利用或旧场扩建)、用地单位(个人)制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有利于有序开发和统一治理采石(砂)取土场。为加强对申报审核工作的指导,
《通知》一是明确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复绿措施和方式、复绿树种组成和数量等,方便申请人员知晓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确保方案制定符合要求;二是明确了县市区林业局的审查职责,
要求认真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规定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审查意见除常规内容外,
还包括是否符合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否为旧场扩建、旧场重新开发利用,
编制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内容。县市区负责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的人员,
要对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结果负责,不得走过场,
更不得弄虚作假。这些内容指导性更强,
有利于基层操作,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五、关于采石(砂)取土场占用的林地恢复治理责任。
对于采石取土项目,除了必要的用于生产加工生活的建筑设施外,
大部分用地都是临时使用林地,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土部门有关矿山复绿的基本要求,
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恢复林业生态条件的主体责任及其细节要求,有利于采石(砂)取土场的林地恢复与治理。
六、关于监督管理。
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对违法使用林地、违法批准使用林地等行为实施制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也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此,
本《通知》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石(砂)场、取土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处理,
认真填写《采石(取土)场清理查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于已经批准且位于本通知规定禁止范围内的采石(砂)场、取土场,
应当依法退出;对于所有非法采石(砂)场、取土场,
必须予以关停,并依法处置。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石(砂)场、取土场的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