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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常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法制机构: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意见的交办函》的要求,现将规范性文件办文审查及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
(一)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股审核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提请市司法局审核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5.有关论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
6.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审核意见。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股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市司法局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5.有关论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
6.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公布
(一)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组按程序办文;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不予通过的交制定机关按审查意见予以修改后,交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再按程序发文。
(二)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发文;未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交制定部门按审查意见予以修改后,交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再按程序发文。
(三)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再交市政府网络平台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报备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在每月的25日前报送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常宁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后10日内报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股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一)规范性文件管理将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定期考评。
(二)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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