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常宁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宁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确保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疗卫生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建立"统筹布局、综合调度、做实储备、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节约实效"的管理原则,主要应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得到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应急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事项,适用于与此相关的市政府、部门及承担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科工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科工信局。由市科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科工信局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办通报,组织调整、实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确定承储企业。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参与确定承储企业,会同市科工信局参与实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提出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规模数量,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牵头协调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代储及轮换工作,参与确定承储企业。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能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市场价格和产品质量监督。


第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收集全市药店(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需求情况,制定并具体落实全市药店(房)完成应急物资轮换计划;负责轮换物资采购价格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市发改局负责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价格的指导、监督等工作,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日常工作,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工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发改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市政府统筹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合理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做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章  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银行资信等级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从湖南省医药储备企业中选择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确定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且经营范围与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相适应;


(二)具有严格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对储备物资进行有效轮换的能力;


(五)信息管理系统较完备。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产能建设企业的产品及本地符合质量等条件的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产品;


(二)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及时有效充足供应;


(三)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流通功能,及时轮换储备物资。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符合质量要求,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存管理制度,对储备物资实施信息化管理。对从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管理水平。加强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储备管理,按时、客观、准确、真实上报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五)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进行调整,并报送衡阳市工信局,明确储备品种、规模数量。


第十六条  储备模式采取委托承储企业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代储,实物储备和合同储备并行的方式。对国内、省内无法生产或产能不足的产品,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对国内、省内和市内产能充足的产品,要兼顾产能情况,统筹采用合同储备和实物储备。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照市政府委托储备合同约定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或数量。确需调整的,由市科工信局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调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组织采购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必须是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产品。


第十九条  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品种及总量计划控制,实行动态轮换储备。


(一)市政府应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承储企业名单中选择承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公共卫生应急物资流转渠道和方式,实现储备物资周期性轮换和流转,确保储备物资的长期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部门(单位)每年配额采购和使用储备物资数量,促进储备物资的轮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储备物资使用部门使用的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从自有渠道解决。


(二)承储企业每年定期核查储备物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根据储备品种和有效期定期处置或报损,由此产生的处置差价和报损核销费用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实物储备总金额的5%。处置差价和报损核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给承储企业用于补足储备物资。


(三)承储企业调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条  由市政府全权调拨。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无偿动用政府储备,遵循"谁调拨谁付费、统一结算"的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物资使用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审批提出物资使用清单,由市科工信局作为调拨责任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凭市科工信局出具的储备物资调拨通知单,将储备物资送达指定地点。调拨储备物资时须按实时采购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承储企业收到每批次调拨物资的结算资金后要及时采购补齐储备。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协作联动,跨市调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首先动用本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部分及时请求衡阳市或其它县市区支援。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衡阳市和其它县市区根据实际按程序调用我市公共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程序: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本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调用,首先使用本级的调拨权限予以满足;本级的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向其他县市区、衡阳市或省级提出调用申请。


(二)省、衡阳市或其他县市区需动用我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根据需要安排我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三条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科工信局接到调用需求公函后,应立即通知承储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7日内按第二十二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我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向市科工信局报告,由市科工信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五条  在应对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承储企业接受政府关于调拨数量、时序、价格等的必要调控,维持市场供应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动用公共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部门和乡镇,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公共卫生应急物资调出遵循"谁调拨谁付费、统一结算"的原则,使用单位与承储企业需签订购销合同,物资调出后的30天内使用单位完成付款。


第二十七条  遇有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承担企业(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政府储备,重点对应急物资储备相关支出给予补助,不得用于建设物资储备库,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自身的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加强管理,设立专账,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除了中央补助资金外,要分级负担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采购、管理、核销、调配补贴等。


第三十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实行有偿调用。使用单位按市场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承储企业收到每批次调拨物资的结算资金后原则上1个月内采购补齐储备。


第三十一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本级政府补充安排。市财政向承储企业支持的年度代储管理费不超过储备货值的4%。合同储备物资在合同期内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货值的1%。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科工信、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落实、储备资金使用、储备品种质量管理和实施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酌情对整体管理水平较高、服务质量评价较好、履行社会责任能力较强、经营管理成本较低的承储企业,增加后续年度的计划份额或项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储企业,经市科工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储备资格并进行储备清算,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


(一)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计划和要求完成储备、调用任务的。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变故不具备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条件的。


(四)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常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常宁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 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图解: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