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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对公共场所、消毒产品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为提高公共场所的整体卫生水平,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指示精神,强化疫情期间联防联控,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监督管理范围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宾馆、旅店(馆、舍)、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池)、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重点
(一)公共场所
1. 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
2. 从业人员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情况;
3. 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档案的建立;
4. 是否规定设置其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及使用和公共卫生间;
5. 按规定配备防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设施的;
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情况;7、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及顾客用品用具检测、消毒、使用情况;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示情况;
(二)消毒产品
1.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索证情况;
2.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是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情况;
3.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从3月起至12月底。
五、工作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及个人必须要高度重视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卫生设施、设备。
(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年底对全市卫生信誉度等级为A级的单位通过电视台向社会公示。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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