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调处理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三)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归口管理省级、衡阳市级财政下拨我市财政预算安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编委核定,我局内设处室 7 个,所属事业单位 2 个,全部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内设处室分别是:内设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股。
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是:常宁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和常宁市煤炭生产服务中心。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9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也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1648.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84.49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263.7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1648.23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48.23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经费拨款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1648.2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552.2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96万元,是指我局为完成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其中:宣传费32万元,安全生产监管及培训费64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参公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218.46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62.46万元,上升40.04%。原因是:财政预算增加。
2、“三公”经费预算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6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 4.2 万元,降低 30.43 %。其中,公务接待费9.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 万元,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2019年“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规模、接待标准。
3、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32万元,主要是用于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费、安全生产监管及培训费。
4、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9年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126.4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屋占用面积为310.8平方米,使用价值为0万元。车辆占用总数为0辆,价值为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为0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
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政府购买服务
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