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局 > 政策文件及通知
常宁市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常宁市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自然灾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常宁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分类分级
自然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灾害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常宁市自然灾害分为以下7类:
(1)生物灾害;
(2)森林火灾;
(3)干旱灾害;
(4)洪涝灾害;
(5)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冰雹、雷电等;
(6)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7地震灾害。
按自然灾害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各类自然灾害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具体预案中明确。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省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各方联动
在常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常宁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乡镇街道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关口前移、标本兼治
坚持预防为主,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5)立足实战、快速反应
着眼极端复杂局面,立足应急实战需求,健全预案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推广科技应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6)依法依规、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运行、科学实施,避免应急准备不足、应急响应迟缓、应急行动失当,导致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1.5预案体系
常宁市自然灾害预案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专项预案,自然灾害行业领域预案和乡镇保障预案。
(1)常宁市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常宁市自然灾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对《常宁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常宁市防汛应急预案》《常宁市旱灾应急预案》《常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常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常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编制、修订、完善、评审与发布,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宁市政府备案。后续农业、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农作物病虫害等对应单项应急预案。
(3)乡镇、街道办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各类自然灾害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常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本预案用于指导常宁市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详见防汛、地震等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常宁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部以及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
2.1领导机构
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常宁市常设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常宁市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常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宁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常宁市分管自然灾害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制订贯彻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审定常宁市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常宁市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自然灾害行业领域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资源;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省、市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职责: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会议,负责常宁市各类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 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指挥长除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自然灾害;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2指挥机构
(1)常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常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常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常宁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2)常宁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牵头,负责《常宁市防汛应急预案》、《常宁市旱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洪涝、干旱灾害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3)常宁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常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常宁市森林火灾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森防指任命。
(4)常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常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常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5)常宁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常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常宁市地震灾害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3工作机构
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在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宁市各自然灾害行业领域指挥部牵头单位的局长兼任。必要时,可视自然灾害情况确定常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有关部门抽调,详见各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常宁市政府报送自然灾害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常宁市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部门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常宁市各类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披露、 新闻发布以及与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2.5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成立相应自然灾害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在常宁市委、市政府以及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自然灾害的应急机构。
2.6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
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7应急联动机制
在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民政、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食品药监、供水、 供电、供气、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以及常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常宁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商请部队、武警和常宁市行政区域内省、市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衡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3.预测、预警
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自然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自然灾害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自然灾害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自然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常宁市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自然灾害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一般(Ⅳ级)、较重(Ⅲ级)自然灾害的预警由事发地自然灾害指挥部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自然灾害的预警需经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自然灾害行业领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事发地或全市发布。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由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按程序报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暴雨、干旱、风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由市气象局报送预警信息;洪涝灾害由市水利局报送预警信息;农作物病虫灾害由市农业局报送预警信息;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报送预警信息;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市自然资源局报送预警信息;地震灾害由市地震局报送预警信息。
3.3预警处置
对一般(Ⅳ级)、较重(Ⅲ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发地区政府分别启动相应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3.4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自然灾害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灾害信息。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Ⅲ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相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对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自然灾害,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市长、协助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必要时直接向市长报告,同时将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自然灾害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委。
4.2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自然灾害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区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3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自然灾害的发展状况,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达到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各自然灾害行业领域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由常宁市政府向衡阳市政府报告并申请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4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常宁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5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常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并作出终止市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自然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常宁市委、市政府汇报。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市民政局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6.信息发布
常宁市各类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新闻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由市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
各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7.2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 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自然灾害应急经费保障机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对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后施行。
7.3物资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粮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单项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必要时,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委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4 基本生活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7.5 医疗卫生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6 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
7.8 人员防护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自然灾害的人员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7.9 通信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科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时的通信通畅。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微信联系方式等。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各乡镇、街道办、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自然灾害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抢险装备
各自然灾害行业领域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7.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市性自然灾害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
8.2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乡镇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行业领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处置自然灾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市各自然灾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发布实施。
9.2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常宁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分别由相关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9.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9.5预案实施时间
修订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件
10.1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体系
10.2 工作组设立
10.1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体系
常宁市自然灾害专项 应急预案
| 常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常宁市防汛应急预案 | |
常宁市旱灾应急预案 | |
常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常宁市地震应急预案 | |
常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
常宁市其它自然灾害相关应急预案 |
10.2工作组设立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
综合协调组 | 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
灾害监测组 | 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
抢险救援组 | 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
交通保障组 | 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
医疗卫生组 | 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
后勤保障组 | 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 |
治安维护组 | 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
善后处置组 | 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
新闻工作组 | 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群众救助生活组 | 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
专家支持组 | 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