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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市(县、区)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常宁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常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 | 常宁市地震局 |
受委托组织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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