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

2022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一、综述

以全民参保为目标,持续开展参保扩面工作,2022年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86万人;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68.09万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作用,截止2022年4月底,门诊救助1300人次,救助资金70.86万元,住院救助7780人次,救助资金628.31万元。

二、主责主业履职情况

1、实现“应保尽保”。坚持从源头抓起,确保乡村振兴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率均达100%。加强动态监测,每月定期与扶贫办、财政局、医院、户籍部门对接,动态比对数据,及时更新调整人员,实现监测对象参保率100%,困难人员新生儿及婚迁人员的参保获得省扶贫办的好评。

2、“两病”政策全覆盖。30家公立医疗机构都落实了“两病”(糖尿病、高血压)门诊政策,全市享受“两病”门诊政策的高血压病人有47777人,糖尿病人13509人,所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员都全部按政策享受了待遇。

3、强化政策宣传。累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范制作了主题宣传栏400余个,制作发放政策宣传资料20万余份,并结合摸底、巡诊、送温暖等活动,全面宣传医疗保障脱贫政策。通过移动平台发送医保政策提示,在电视台播放滚动字幕。与广播电视台合作制作医保宣传音频文件下发到各乡镇,通过乡村广播进行长期全覆盖宣传。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好“应保尽保”,坚守“保基本”底线,强化三重制度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制定出台了《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加强动态监测预警,实行局班子成员包片工作机制。

5、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全民参保为目标,持续开展参保扩面工作,2022年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86万人;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68.09万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作用,截止2022年4月底,门诊救助1300人次,救助资金70.86万元,住院救助7780人次,救助资金628.31万元。

6、不断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常态化制度化,降药价惠民生成效显著。自我市医药带量采购常态化机制建立以来,我市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持续在衡阳争先领跑。实现六批国家集采共260个中选药品的落地实施,今年周期已完结的第二批续签和第四批国采药品完成率分别为367%、180%,均超额完成约定采购任务。及时核算和拨付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医保基金预付款共计金额135211.76元。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政策,已核定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共3家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13.34万元,有力提升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品的积极性。有序推进冠脉支架、人工晶体、吻合器、骨科创伤材料、球囊、人工关节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我市冠脉支架合同采购完成率达100%,保障了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持续降低参保患者医药费用。

三、特色及亮点工作

1、履行主体责任,打造“清廉机关”树“清廉医保”形象。“清廉机关”建设工作启动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亮点来打造,研究制定了《常宁市医疗保障局“清廉机关”建设实施方案》。召开“清廉机关”建设动员会、党风廉政暨"清廉机关”建设工作会、推进会等大小会议16场次,积极推动“清廉机关”建设取得良好成效。结合“清廉常宁”建设和市委关于建立制度“补丁”机制的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在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纪检监察组的全程指导下,启动了制度“补丁”机制工作,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意见、调研座谈等方式,梳理归纳汇总24条意见建议。经反复讨论研究,完善制度“补丁”5项。逐步建立制度“补丁”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漏洞及时发现、“补丁”及时完善、制度不断科学,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规范权力运行,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良好局面,推动清廉机关建设走深走实。

2、推动DRG支付方式改革落地。指导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7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目前,相关医院已启动了近3年的医疗机构历史病案数据采集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了历史数据报送,做好了数据接口改造和国家编码贯标工作,为我市明年7月份正式推行DRG支付方式改革铺平道路。

四、提请解决的问题

全面推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网络建设。需要政府牵头,统一部署,将医疗保障事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保服务站工作内容;将医保服务窗口纳入乡镇(街道)政务(便民)服务大厅统一设置,设立“医疗保障服务站”,负责经办业务工作,落实《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意见》(衡医保发2020〕32号)规定,配备医保经办专管员。在各行政村、社区设立“医疗保障服务点”,负责协助做好基本医保报销、参保征缴等医保政策落实工作;指导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医疗保障服务科”,负责协助做好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并指导辖区内村卫生室门诊统筹报账等医疗保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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