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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贺遵仕 13974766299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
1 |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辖区内定点12家私立医疗机构和224家定点零售药店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检查 | 2025年全年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股 | 是,牵头部门:常宁市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常宁市卫生健康局等 | 专项检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 对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检查对象类别、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两栏。 6.“检查对象类别”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填写根据衡阳市《关于分级分类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形成的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 7.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8.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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