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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行政审批服务股 |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秦晓辉 13975445789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物业服务行为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 本市城区内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10%)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承接备案、物业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违章搭建等情况 | 2025年7月 | 现场检查 | 1 | 物业股 |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部门 | 跨部门联合检查 |
2 | 建筑施工许可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经开区授权区域)及在建项目(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50%) | 审批监督事中事后检查。包括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及关键岗位人员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2025年6月 2025年10月 | 现场检查 | 2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配合股室:政策法规股、工程管理股、质监站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经开区授权区域)及在建项目(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50%) |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在岗人员执业情况。 | 2025年06月 2025年12月 | 现场检查 | 2 | 勘察设计股 | 牵头股室:勘察设计股 配合股室:政策法规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 | 招投标项目标后稽查 | 湘建监督[2018]6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 |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经开区授权区域)及在建项目(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50%) | 1、项目基本情况 2、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执行国家、省政策法规情况、招标文件编制情况、开、评标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等) 3、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4、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 工程款(预付款)支付情况 5、项目部(监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履职到岗情况 6、建设单位标后履约自查情况以及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7、其他 | 2025年06月 2025年11月 | 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 2 | 招标办 | 牵头股室:招标办 配合股室、稽查办、财务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 |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检查 | 《常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本市区内在建商品预售项目(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20%) |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 | 2025年3月、2025年11月 | 现场检查 | 2 | 住保中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股 | 牵头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股,配合部门:法规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人员资质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市区房屋中介公司,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50% | 中介行为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情况和登记备案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证书、经纪人协理资质。 | 2025年6月,2025年10月 | 现场检查 | 2 | 住保中心中介管理股 | 局相关股室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6 |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未归档项目(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20%) | 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归档行为是否规范 | 2025年3月 2025年11月 | 现场检查 | 2 | 业务股 | 牵头部门:档案馆业务股 配合部门:局法规股、馆档案管理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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