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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慎,将吴小芳于1997年12月办理的常国用(1997)字第05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档案遗失。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将准予补发证书。
特此声明!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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