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滕文艾与李春国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将位于常宁市培元办事处柳树井井村133号,出售给滕文艾并办理常房权证常宁市第00894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李春国名下。现经权利人滕文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土地使用证人李春国无法现场面签,为明晰产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湘政办法(2017)39号文件精神,特公告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将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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