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年于 2024年1月5日向市不动产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现场调查核实,现就该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相关情况公告知如下:
该不动产宗地使用权由唐桂花于 2011年4月 20 日取得,并办理了常国用 (2011)第000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120.00 平方米,坐落于常宁市培元办事处桃江居委会地段。2013年唐桂花将该不动产出售给李顺玉,并办理了证号:常房权证常宁市字第07021261号《房屋所有权证》,2024年李顺玉出售给李龙年。经权利人李龙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利人唐桂花无法现场面签,土地使用证原件遗失,为明晰产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湘政办法(2017)39号文件精神,特公告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将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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