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尹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公告
权利人占淡生于2002年依法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常国用(2002)字第0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于常宁市泉峰办事处青阳南路西二区地段。2003年8月尹松与占淡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不动产,并于2016年3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经权利人尹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土地权利人占淡生无法现场面签,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无法提供,为明晰产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湘政办法(2017)39号文件精神,特公告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将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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