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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6 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 号)要求,将我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我市认定的2个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请社会各界监督。公告所列矿山后期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常宁市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常宁市环城西路215号
监督电话:0734-7238998
邮 箱:cnsstxf@126.com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 年04月18日
关于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的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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