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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生效决定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土地来源材料[共享件或提交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备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应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二、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参照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或者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名称或者坐落变更的材料[共享件或提交件];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
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集体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共享件或提交件];
②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③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共享件或提交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所有权消失)
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共享件或提交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
↓ ↓
申请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窗口领取、免费邮寄、自助打证、通过
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申领不动产权电子证明
★办理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为即时办结(法定公告期 15 个工作日除外)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 号、财税[2019]45 号
★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温馨提示: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需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业务类型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无  | 
 
 
 
 
 
 
 
 
 免费  | 
 
 
 
 
 
 
 
 
 
 
 
 
 
 
 
 
 湘发改价费  | 1、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 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首次登记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 |||
集体土地所有权 变更登记  | 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
(2)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集体土地所有权 转移登记  | (4)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  | |||
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  | ||||
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5)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  | ||||
 集体土地所有权 
 注销登记  | ||||
经营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  | ||||
记的;  | ||||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换证、补证  | 
 
 
 
 
 
 
 
 
 
 
 工本费  | 
 
 
 
 
 
 
 
 
 
 10 元/ 本  | ||
〔2019〕597 号;  | 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  | |||
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财税〔2019〕45 号  | (7)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
的;  | ||||
(8)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  | ||||
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  | ||||
产、土地理不动产登记的;  | ||||
(9)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的;  | ||||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3、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的;  | ||||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  | ||||
补发、换发证书的。  | 
 
★工作时间:09:00—12:00 13:30—17:00
★咨询投诉电话:0734-7211775
地址: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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