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农户家庭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发包方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和承包方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提交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应由依法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提交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三、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可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依法取得国有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 登记

 

(一)适用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以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1.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由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申请;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权属来源材料:(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相关的协议;(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提交件];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林权转移登记

 

五、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

2、转让;

3、因家庭关系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导致权属转移;

4、因联户承包分户导致不动产分割的;

5、依法继承;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农户等相关协议的双 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5、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6、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7、联户承包拆宗分户的,提交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分户经营协议书;

8、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9、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0、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六、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

2、因家庭关系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导致权属转移;

3、联户自留山分户;

4、依法继承;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5、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涉及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联户自留山分户的,提交联户分户协议书;

7、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8、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新增)


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1)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的,提交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八、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 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依法继承;

3、因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转移;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5、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转移的材料[原生件或提交件]包括: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

(2)继承取得的,按不动产登记规程提供继承申请资料;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材料。


林权变更登记

 

九、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5、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6、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7、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8、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9、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调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0、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1、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2、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13、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能够证实更新造林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5、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6、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7、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


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等地籍调查成果。



十一、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6、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涉及国有单位经营区界线变化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9、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10、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十二、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

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5、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6、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7、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8、林地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9、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10、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林权注销登记

 

十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包方依法收回、林 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可由发包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6、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7、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的相关材料;

8、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9、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10、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十四、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享有林地使用权/林 木所有权的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小组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 不动产权证书;(2021 年 9 月 30 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 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 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 的材料;

 6、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 料。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 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不动产被依法收回或者权利人依法、 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7、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8、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权利人死亡的相关材料;

9、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 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五、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7、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十六、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 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5、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6、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7、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实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8、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9、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权抵押登记

(一)申请主体;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4.申请和同意抵押的材料;

5.主债权借款合同;

6.抵押合同;


林权登记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

              ↓                                             ↓

申请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材         窗口领取免费邮寄自助打证

                                   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申领不动产权电子证明



办理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 号

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温馨提示: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工作时间:09:00—12:00      13:30—17:00

咨询投诉电话:0734-7211775 

地址: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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