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一、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提交件];

4.占用农用地的,还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单[提交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备注: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登记机构应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前进行公告 [原生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提交件];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提交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备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机构应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原生件]。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提交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5.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备注:集体建设用地权首次登记,登记机构应在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前进行公告 [原生件]。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或者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区政府主导的集体土地安置房,包括现状供地需要安置且已与开发商签订包干协议的安置房,由区政府代为申请,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至全体业主名下。

(二)申请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 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提交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提交件];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提交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7.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备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机构应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原生件]。


变更登记                                   

五、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 筑物所有权变更)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用途、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权利期限变化的;

5.共有性质变化的;

6.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变更的材料[提交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能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变化的,提交公安或民政的相应证明;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3)不动产用途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资料;

(4)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协议;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7)共有性质变化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8)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9)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转移登记


六、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

(一)适用

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房屋的;

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的;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转移的材料[共享件或提交件]:(1)继承的,按《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规定提交材料;(2)分家析产的,提供分家析产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原生件或提交件]。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

 (一)适用

已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导致权利转移的;

4.共有人增减或共有份额变化导致权利转移的;

5.因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转移的证明材料[共享件或提交件]: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规程》要求的继承材料;

(3)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共有人增减或共有份额变化导致权利转移的,提交协议;

(5)因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转移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6)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共有资产转移的,还应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安置房分配交付使用通知单原件;

(8)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注销登记                                          

八、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 筑物所有权注销 

(一)适用

已房地一体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消灭的证明[提交件]: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供放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不动产设有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

              ↓                                             ↓

申请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材         窗口领取免费邮寄自助打证

                                   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申领不动产权电子证明


办理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详见《农村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事指南

(编号15)》

温馨提示: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工作时间:09:00—12:00    13:30—17:00

咨询投诉电话:0734-7211775              

地址: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廉洁高效 统一规范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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