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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发包方。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提交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二、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 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
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共享件或提交件];
(5)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 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共享件或提交件];
(6)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提交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
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共享件或提交件]。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提交件];
(5)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提交件];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共享件或提交件];
(7)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共享件或提交件]。
四、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原则上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 年 9 月 30 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提交件];
(5)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上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提交件];
(6)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提交件];
(7)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提交件];
(8)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提交件];
(9)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共享件或提交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
↓ ↓
申请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窗口领取、免费邮寄、自助打证、通过
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申领不动产权电子证明
★办理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为即时办结(法定公告期 15 个工作日除外)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 号
★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温馨提示:1.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2.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需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业务类型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无  | 
 
 
 
 免费  | 
 
 
 湘发改价费 〔2019〕597 号  | 1.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  | 
首次登记  | 权属证书工本费):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变更登记  |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  | ||||
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移登记  | ||||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销登记  | ||||
(4)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  | 
土地经营权 首次登记  | 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 产权利登记的; (5)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 营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 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7)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 地理不动产登记的; (9)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 发、换发证书的。 
  | |||
土地经营权 变更登记  | ||||
土地经营权 转移登记  | ||||
土地经营权 注销登记  | ||||
换证、补证 
  | 工本费  | 10 元/本  | 
★工作时间:09:00—12:00 13:30—17:00
★咨询投诉电话:0734-7211775
★地址: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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