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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方依法采取
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应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①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提交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二、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
(4)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共享件或提交件];
(5)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共享件或提交件];
(6)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共享件或提交件];
(7)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提交件]。
三、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
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以及在耕地、水域、滩涂上流转设立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以及流转协议[提交件];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提交件];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共享件或提交件];
(7)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共享件或提交件]。
 
1.适用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般情况原则上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承包方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30日后没有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原生件或提交件];
(4)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5)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提交件];
(6)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提交件];
(7)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提交件];
(8)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共享件或提交件]。
 
土地经营权登记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
↓ ↓
申请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窗口领取、免费邮寄、自助打证、通过
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申领不动产权电子证明
★办理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为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 号
★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温馨提示: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收费标准
业务类型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土地经营权  | 
 
 
 
 
 
 
 
 
 无  | 
 
 
 
 
 
 
 
 
 免费  | 
 
 
 
 
 
 
 湘发改价费〔2019〕 597 号  | 1.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  | 
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土地经营权 变更登记  |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  | ||||
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
土地经营权 转移登记  | ||||
的;  | ||||
(2)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
土地经营权 注销登记  | ||||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 的;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次登记  | ||||
(4)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变更登记  | 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  | |||
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移登记  | (5)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  | |||
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销登记  | 动产权利登记的;  | 
 
 
 
 
 
 
 
 
 
 
 
 换证、补证  | 
 
 
 
 
 
 
 
 
 
 
 工本费  | 
 
 
 
 
 
 
 
 
 
 10 元/本  |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 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7)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 登记的; (8)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 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理不动产登记的; (9)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 登记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登记的;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 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工作时间:09:00—12:00 13:30—17:00
★咨询投诉电话:0734-7211775
地址: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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