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2)主体

登记机构依职权开展

(3)资料清单及用途

部门

资料

用途

自然资源

1.国土调查,水、林、草、湿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资源数量统计、登记单元划分等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情况。

3.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

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国有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关情况。

4.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联登记单元内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

5.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国土空间规划成果

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7.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字线划图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基础测绘成果

制作工作底图

8.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库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划定、调查、统计、建库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等

9.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

10.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

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11.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生态环境

12.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

分析水资源质量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水利

13.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

登记单元划分

14.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

登记单元划分、登记单元内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15.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

登记单元划分和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16.取水许可资料

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林业

17.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

汇总资源数量、质量

18.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

林地保护和管制

19.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

登记单元划分

20.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资料

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等

21.全国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

登记单元划分,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4)办理流程: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


(二)变更登记

1.依职权变更

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森林资源专项调查、草原专项调查、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调查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依据,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变更登记。在变更时,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平台上,通过数据库关联的方式,对发生变化的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信息进行自动提取,实现登记簿的定期变更。

2.依嘱托变更

(1)适用情形

自然保护地范围线、水流范围线变化导致登记单元边界变化,登记单元内的国家所有权界线、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行使内容等自然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嘱托办理变更登记。

嘱托主体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涉及登记单元界线、权属界线等变更的,登记机构应当配合提供登记结果信息及相关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便于嘱托主体开展变更登记的资料准备工作。

(2)一般程序

依嘱托变更的程序: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变更登记涉及所有权权属界线的,应当在登簿前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登记材料

嘱托主体需提供下列材料:

1)嘱托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嘱托主体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经办人的姓名、授权事项、权限,并加盖嘱托主体公章;

4)嘱托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项的相关文件;

5)嘱托办理登记的事项涉及已领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记载事项的,还需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4)嘱托的查验

登记机构接受嘱托前,应查验以下内容:

1)查验登记范围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登记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嘱托登记的事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2)查验嘱托主体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的主体是否为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3)查验嘱托材料

嘱托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为有权国家机关出具;嘱托变更事项与变更证明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涉及登记单元界线、权属界线等变更的,相应的调查表、界址点坐标等调查成果是否齐全、规范;嘱托主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5)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

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接受嘱托,并制作接受凭证,交予经办人作为领取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凭据,接受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接受嘱托的日期。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不接受嘱托,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公告、登簿等工作。

(三)更正登记

1.适用情形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发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应当嘱托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发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30个工作日内嘱托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嘱托的,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内容与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涉及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错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机构依据更正后的不动产登记成果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2.依嘱托更正

(1)一般程序

依嘱托办理的程序包括: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更正登记涉及所有权权属界线的,应当在登簿前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登记材料

嘱托由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构提出。

嘱托主体需提供下列材料:

1)嘱托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

3)嘱托主体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经办人的姓名、授权事项、权限,并加盖嘱托主体公章;

4)嘱托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项的相关文件、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5)嘱托办理登记的事项涉及已领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记载事项的,还需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3)嘱托的查验

登记机构接受嘱托前,应查验以下内容。

1)查验登记范围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登记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嘱托登记的事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2)查验嘱托主体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的主体是否为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是否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构。

3)查验嘱托材料

嘱托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为有权国家机关出具;嘱托更正事项与证明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涉及登记单元界线、权属界线等变更的,相应的调查表、界址点坐标等调查成果是否齐全、规范;嘱托主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

嘱托登记事项在本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嘱托主体和经办人身份符合要求、嘱托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接受嘱托,并制作接受凭证,交予经办人作为领取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凭据,接受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接受嘱托的日期。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不接受嘱托,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公告、登簿等工作。

3.依职权更正

依职权办理的程序:启动、审核、公告、登簿。


(四)注销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自然资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登记机构依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嘱托主体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2.一般程序

注销登记的程序:嘱托、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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