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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一)住宅类办理下列登记的,按80元/件收取。 1.合法建设的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购买、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的转移登记;3.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权首次、转移登记; 4.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地役权首次、转移登记。5.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二)非住宅类办理下列首次、转移登记的,按550元/件收取。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申请人 (1、多方申请的,由登记为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抵押权登记,由抵押权人缴纳; 3、不动产为多人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缴纳) | 1、 免费的情形:查封、注销、预告和因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 2、减半收取登记费的情形:①异议登记;②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3、免收登记费的情形:①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②变更、更正登记;③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动产登记;④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登记的;⑤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登记的;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使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⑦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⑧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⑩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2 | 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申请人 | 1.已收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工本费。 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收取工本费。 4.只收工本费(不收登记费)的情形:①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②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③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申请补证、换证的; |
备注:关于计费单位的说明。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取。
举报电话:市发改委12358,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721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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