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堂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湖南天堂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森林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政策、决定、决议。

2、研究制定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4、研究拟定森林公园内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林业产业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保护、培育和管理,禁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5、负责组织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森林公园的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旅游资源及其环境质量,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6、组织实施森林公园生态文化、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负责景区门票管理;负责景区内大型活动动报备案工作。

8、负责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管理工作,禁止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

9、负责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0、承办常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编委核定,我内设4个,所属事业单位3个,全部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内设室分别是:

1、综合科:协助处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拟定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负责会务、文电、政务信息、保密、文书档案、接待、信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研究拟订森林公园的发展规划;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2、经营管理科:负责森林公园产业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科教、园林绿化、景区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3、资产管理科: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物资管理、统计、审计及供水供电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旅游资源管理工作。

4、资源保护科: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森林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和实施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措施;负责森林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负责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负责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是:龙塔、铜钟岭、印山3个管理所,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森林公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森林公园内植被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3、负责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

4、承担所辖区域内旅游资源的管理工作。

5、监测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人文旅游资源及其环境质量,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6、承办森林公园管理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弥泉林场的机构级别和主要职责不变。

党群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也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机关及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325.3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325.3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 325.34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4.34万元,项目支出101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经费拨款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224.34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24.34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01万元,是指我局为完成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其中:森林资源保护40万元,森林旅游推广、安全与维护41万元,森林公园资产与资源调查摸底2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参公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8.4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58.4万元,上升100%。原因是:单位新设立,第一年预算。

2、“三公”经费预算 

2018“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6.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8万元。2018“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新设立,第一年预算。

3、政府采购情况 

  2018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万元,主要是用于造林苗木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采购、园区规划设计服务采购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 

  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2018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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