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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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时间: 2020-01-13
  • 来 源: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时效期: 2025-01-13 11:32:09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和《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衡阳市及本市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和部门其他财政性资金。财政涉农资金按使用范围和方式不同分为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和项目类涉农资金。补贴类涉农资金是指各级对“三农”实施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资金;项目类涉农资金是指由各级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三农”资金。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以及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临时安排的抢险、抗灾、救灾等资金均不适用于本办法。涉及居民委员会的同类型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财政在资金安排和资金调度上应向涉农方面倾斜,特别要优先保障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和扶贫等项目类涉农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发放。

  第二章 涉农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一节 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

  第四条 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必须按相应的政策、办法和工作要求由补贴对象进行自主申报,村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逐级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补贴对象。

  第五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以下简称乡镇)对口管理业务机构做好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对口管理业务机构将采集的补贴数据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将纸质、电子档数据和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先将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的数据录入到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再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提供公开公示佐证材料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补贴发放汇总情况表、通知书,申请办理资金安排与拨付。

  对发放到个人的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均应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项目类涉农资金

  第六条 项目类涉农资金除政策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应遵循下列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当年度可以向市本级和上级同时申报,但申报金额合计数不得大于资金投入总额;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在市本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立项,确需向多家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情况。

  第七条 涉农项目立项申请应按该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和个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乡镇应对本辖区类的资金申报进行审核,报乡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应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可行性建议意见。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涉农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依《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下达资金分配计划文件,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各乡镇或申请单位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应对项目实施的内容、目标、工程预算价格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涉农重大补助的项目竞争性立项机制和公开公示制。对按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投资评审的涉农项目,应进行投资评审;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条 鼓励积极向上级争取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报项目资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指标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依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建设。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审批后,在施工前须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工程造价、建设期限、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须实行招投标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组织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需乡镇参与的应通知乡镇参与。项目实施主体是乡镇的,由乡镇牵头组织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对验收有特定要求,或者乡镇因技术原因无法验收的,乡镇应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一同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乡镇,但组织实施仍由主管部门负责的,由项目单位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审核相关资料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乡两级有关部门共同验收。一个项目实行一站式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不得重复组织验收。村级实施的项目,村应组织初次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然后向乡镇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完工后未主动申竣工验收的,应由主管部门、乡镇组织强制性验收。

  乡镇应成立专门的项目验收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负责,财政所、经管站等相关站所参与。验收时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单。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廉政纪律。

  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决(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涉农资金拨付时间应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对未明确资金拨付时间的涉农项目资金,一般在项目完工并经验收或考核合格后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启动后按项目进度和施工要求确需预拨资金的,应在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并按程序报批办理预拨手续。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涉农资金支付应按《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以报告、批条等形式临时性随意安排财政性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拨付村级项目类涉农资金时,须提供村级财务报帐审批单、工程预算书、项目竣工验收单(物资采购则为物品收货清单)、项目资金决(结)算单、事前决议和事后实施结果公示照片、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则为采购合同)、税务发票(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一致)、项目同一地点施工前后照片以及项目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包括支部会、村两委会、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进行报账。

  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对符合报账要求的开支应当立即支付。对手续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应说明原因,并予以拒付。收款方是单位的必须通过转帐的方式拨付到合同约定的对方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不得将资金通过委托方式拨付至个人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因特殊原因需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及征地款等除外)。应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得以村报账员和其他村干部个人名义支取现金,不得先支后报。不得将库存现金用于直接支付村级开支发票。不得以领条和三联单支付工程款,不得白条抵库。

  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省“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直接拨付到农村合作社或私人涉农公司,按审批程序先安排到乡镇财政。乡镇应对农民合作社涉农项目资金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项目进行验收。拨付合作社资金时,须提供资金支付审批单、项目竣工验收单和项目申报实施相关资料(包括批准文件、工程预算书、项目资金决(结)算单、合同、税务发票、项目同一地点施工前后照片等),资金应转账划入合作社对公银行账户。乡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应将打入代管资金账户的农民合作社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农民合作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抓好涉农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工作,让涉农资金尽快发挥效益,杜绝资金闲置。对资金闲置两年的涉农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并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资产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农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项目资产移交制。各实施主体、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要及时交接并计入合法账簿内。同时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做到资产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收到时间、指标文号(来源单位)、金额和拨付的时间、金额、去向(具体项目)、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公示文档、发放登记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建立项目立项申报、日常管理、完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制度体系,负责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资料(含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农资金实施公示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由各实施主体、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村组根据资金性质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涉农资金对象、标准、数量以及相关政策、事前决议、实施结果等及时进行公示。公示资料和影像应当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委、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涉农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配合市纪委监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拖延、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涉农资金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单位,在分配项目和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反之,除减少资金规模外,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保证涉农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文件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财政部门按涉农资金项目分项制订具体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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