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15-03123
  • 统一登记号: 登记号: CNDR--2015--01029
  • 文 号: 常政办发〔2015〕35号
  • 公布时间: 2015-11-16
  • 来 源: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时效期: 2020-11-16 10:21:20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6

登记号:  CNDR--2015--01029      


 

 

 

常政办发〔201535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6

 

 

常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他村组道路由村组自行组织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小修。养护工程是指中修、大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水毁恢复和公路灾害防治等工程。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化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推进养护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实现有路必养。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市为主体、国省补助乡村统筹的投资机制。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交通运输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负责区域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安全畅通和村道的路政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养护管理和设施保护;协助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受灾乡村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矛盾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区域内村道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和大中修奖金,负责区域内村道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其他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审批下达年度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审批乡、村公路维修项目、指导、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县道小修保养和县、乡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负责县、乡道并指导乡镇做好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规划、环保、安监、审计等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国省补助资金。本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自筹资金等。

第十四条  国省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直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财政按不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40%筹集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旧危桥梁改造、灾害防治工程、工程量巨大的水毁抢修工程和县、乡道大、中修工程,通过交通部门设计预算,报市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乡、村道的小修保养,县道、乡道的水毁、塌方工程,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300万元左右进行建设。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等资金,由行政村一事一议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市财政设立农村公路管养目标管理专项以奖代补资金,用于补充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在本市财政预算中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国省补助的40%进行配套。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和管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随着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里程及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乡村道路养护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乡道2000/.公里标准投入。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对辖区内村道养护建立投入机制,其资金来源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投入标准按1000/.公里。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设立,县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直接拨付给养护承包机构,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按完成养护工程量拨付到项目、到村。

第二十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按计划将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专户。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筹措和落实村道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不足资金,加强村道的管理养护。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村级道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修复工程应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和交通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符合政府采购的养护项目工程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交、竣工验收制。因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分别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其养护方式应做到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管理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由村委会组织落实,按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确定的形式进行,具体可采用群众性协会养护、企业领养、专人养护、农户轮流养护和门前、田头分段养护等方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承包,实施专业化养护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纳入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绿化计划,县道的绿化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绿化路树,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路树更新时,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理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安保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标准执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安保设施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农村公路安保设施主要有标志、警示牌、标线、示警桩、示警防护墩、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护栏、挡土墙、反光镜及强制减速设施等。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经常对管养线路危险路段进行调查登记,市财政要按工程实际工程量筹措建设资金予以解决,村道由村民委员自筹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建立桥梁数据库,落实桥梁养护“三个一制度,明确一名负责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一名养护工,加强病危桥梁动态监控,定期组织桥梁安全检查、检测。桥梁所在地的乡镇应安排安全危桥观测员,掌握桥梁病害发展动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乡、镇、办事处、村要在公路维修期间做好交通管制协调工作,因公路维修需中断交通的公路,需提前公示,公安交警部门路政执法要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要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制定养护管理应急预案,备齐应急设备、工器具及筑路材料,提高防范自然风险的反应能力和农村公路的安全保畅能力。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相应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三十七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负责,村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建立专职路政执法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器材,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护路产路权。

第三十九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为了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安全,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抽)沙、采石(矿)、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省道不小于20米,县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10米,村道不少于5米。新建集市、村部不小于20 米,并避免左右对称建筑,以免影响交通通行。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制坯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必须经市交通公路部门同意并与管养单位签订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协议;影响通行的,还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按规定取得同意或批准,并向管养单位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匾等非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和架设或埋设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市交通公路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于超限车辆要按规定实施载。

第四十五条  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可根据需要,在乡道、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设备,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规划及审批时不得与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相冲突。在农村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时,应当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农村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听取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评审时应邀请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市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综合目标考核项目,与绩效考核和交通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挂钩。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主要内容有农村公路机构设置、日常养护、公路路况、绿化、安全管理、路政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按优、中、差三个等级和各乡镇进行评比。在全年检查中,按考核的等级下拨养护补助经费,8090分以上为优,含(80分)拨付奖补资金100%6080分中(含60分),奖补拨付80%60分以下为差,奖补资金拨付5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宁市人民政府2013123日发布的《常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常政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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