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1-88284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1—01013
  • 文 号: 常政办发〔2021〕19号
  • 公布时间: 2021-12-07
  • 来 源: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12-06 15:31:00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 耕地“非农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12-07


登记号:CNDR—2021—01013

常政办发〔2021〕19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

耕地“非农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常宁市关于切实保护耕地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粮食安全,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六个严禁”、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确保现有耕地一亩不少,新增耕地一亩不假,乱占耕地一亩不让,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笫三条  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乡镇(街道)是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村级组织是具体责任主体,负责村组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动态巡查、制止报告和及时处置等。

第四条  加强村民自治。村级组织要将耕地保护内容写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级组织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拆除复垦。

笫五条  落实网格化监管。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成果,将村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划成若干网格,落实到村两委班子成员。

设立基本农田统一保护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面积、监管责任人、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措施等,真正实现对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笫六条  创新监管手段。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天眼”行动。利用衡阳市开发的自然资源智慧监管系统,在原来4G通信基站和新建 的 5G 通信基站铁塔上,安装高清视频探头。

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电子围栏,标注监管责任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自动启动报警机制,同步推送到监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笫七条  加强耕地保护宣传。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保护标识牌、横幅、标语、手册、村村通广播、举办培训班、新媒体等方式,强化耕地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  严格项目用地选址。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笫九条  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无法避让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少占并做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一致、补后严管。单位和个人无法自行开垦补充耕地的,使用政府指标占补平衡的参照《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2号)执行。

笫十条  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事务中心要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垦耕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35号)的精神,引导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行开垦耕地用于村民建房的占补平衡工作。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每年要有计划的对辖区内的水田开发、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或闲置建设用地、空心村、工矿用地拆旧复垦,形成增减挂钩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水田每年不小于100亩),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做到存量有数、开发有序。

笫十一条  建立月预警机制。根据行政区域内违法耕地面积,对乡镇(街道)实行黄、红色预警。凡单月有新增违法耕地的乡镇(街道)一律实行黄色预警;对月违占耕地2亩以上或单个项目违占耕地1亩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律实行红色预警。每月预警情况定期发送给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笫十二条  建立自查自报加承诺机制。各乡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用地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三张清单、一个承诺”的要求,月底上报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张清单”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公共服务类、产业类三张清单。“一个承诺”即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签字的无新增违法用地承诺书。)

笫十三条  建立月核查机制。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三张清单”,由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现场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到位。

笫十四条  建立月处置机制。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主持召开耕地保护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月调度会,研究确定月度耕地及自然资源违法问题清单和处置方案,并将会议综合资料报市政府主管领导。

笫十五条  建立约谈机制。当月被黄色预警的地方,由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约谈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人;当月被红色预警的地方,由市纪委监察委约谈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连续两月被红色预警的地方,由市纪委监察委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笫十六条  建立销号机制。每月发现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依法拆除复垦一起。并实行逐宗跟踪管理,限期处置不到位的,继续纳入预警、约谈问责范围,直至完全消除违法状态才能销号。

拆除复垦工作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

笫十七条  建立提级查办机制。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列违法案件实行提级查办或挂牌督办。

(一)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单个项目违占耕地 10 亩以上的;

(三)政府、国有投资公司违法的;

(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案件。

笫十八条  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对违法用地项目,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并按相关职能,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相关单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依程序对案件予以起诉、审理,并及时执行。

笫十九条  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内容以及“两代表一委员”提名必审内容。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占用耕地,包片的村干部不及时报告、制止和处置的,由乡镇(街道)或提请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推行有奖举报,对有效举报违法用地每宗奖励500元,涉及耕地的每宗奖励800元,基本农田的每宗奖励1000元,提升群众打击违法用地的参与意识。举报人通过举报电话或12345热线等方式提供举报线索。经核实后,联系举报人到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奖金,也可协商其他方式领取。

笫二十条  建立常宁市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专项基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用于对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法用地举报人的奖励。

笫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追责问责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耕地闲置、荒芜的按照“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追责。执法人员、监管人员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不移送,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弄虚作假,篡改案卷材料,违反保密、廉洁纪律的,根据过错情节及危害程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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