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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时间: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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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来源:常宁      发布时间:2019-09-30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保护各类土地资源,维护公共空间秩序,持续优化城乡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共常宁市委办公室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城区为重点,在常宁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

  (二)占用广场、消防通道、供电走廊等公共用地或耕地、绿地、林地、湿地、河道等自然资源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

  (三)城市控规区域的违法违章建筑。

  二、上述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并清理。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市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所涉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财物所有者自行负责。

  三、全市党员干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村委、社区干部等)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行动中,务必自行主动拆除,发挥表率作用;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从严处理。

  四、对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违章建筑的人和事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34—12336(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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