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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时间: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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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来源:常宁      发布时间:2019-12-31

  为全面落实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畜禽禁养区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划定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按照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定标准,从严控制规模,加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监管,依法关停、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划定区域

  常宁市所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

  (一)禁养区分为一级禁养区和二级禁养区

  一级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二级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陆域分别划定为一级禁养区和二级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常宁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为一级禁养区。

  3、风景名胜区。印山—天堂山—西江风景名胜区及常宁庙前地质公园核心景区划为一级禁养区,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禁养区。

  4、森林公园保护区。湖南天堂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区和生态保育区划定为一级禁养区,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禁养区。

  5、湿地保护区。常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陆域划为二级禁养区。

  6、城镇居民区和城镇建成区。常宁市城市建成区和水口山、柏坊、烟洲、荫田、白沙、西岭、三角塘、洋泉、庙前、罗桥、板桥、胜桥、官岭、新河14个城镇建成区为一级禁养区。

  7、文教科研区为一级禁养区。

  8、湘江干流常宁市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划定为一级禁养区。

  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其它区域。

  (二)畜禽养殖非禁养区

  禁养区以外区域为非禁养区。在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养殖场的,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在2019年12月底前自行搬迁、关闭。逾期不搬迁、关闭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禁养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禁养区以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应按照规划、用地、环保、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常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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