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27474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0—00005​
  • 文 号: 常政通〔2020〕2号
  • 公布时间: 2020-05-07
  • 来 源: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时效期: 2025-05-07 11:41:07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来源: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05-07

   登记号:CNDR—2020—00005

 

常政通〔2020〕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 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地以村组集中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不动产登记窗口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市政府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村组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七、其他。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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